RLS 是否使用來自衝突地區的礦產?

2010 年 7 月 21 日,〈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簽署生效成為美國法案。該法案中第 1502 節之規定亦增列至〈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的第 13(p) 節中。2012 年 8 月 22 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採行最終法案規定,令生產或承包生產包含鉭、錫、鎢及金 (3TG)「衝突礦物」之產品的公司,若該礦產涉及製造之產品的功能或生產,則每年均須揭露任何上述之礦產是否源自剛果民主共和果或其他鄰近國家/地區。

RLS 並未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然而,我們全力支持「無衝突礦產冶煉廠計畫」(Conflict-Free Smelter Program),並採行一切必要之措施,加以防範意外使用任何來自衝突地區的礦產。

請參閱本公司自 2013 年 7 月起發表之 〈RLS 無衝突礦產公司政策聲明〉(RLS Conflict Free Minerals Company Policy Statement),其中涵蓋目前承認之供應商資訊。

Please read our annual report summarising received suppliers information RLS CMRT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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